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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人民警察盘问检查的权利1(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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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人民警察盘问检查的权利1

2、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人民警察盘问检查的权利1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该法经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人民警察法规定了警察的多项权限,以便人民警察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的盘问检查的权利。

  一、盘问检查的权利

  (一)盘问检查的概念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二)继续盘问

  1.继续盘问的情形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注意:对(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2.继续盘问的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继续盘问的审批

  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审批。

  注意: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或者主管负责人应当在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的决定,但不得决定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

  二、考查方式

  在考试中,关于人民警察盘问检查权利的考查偏向于对继续盘问的情形、时限以及不同时限审批主体进行细节性考查。大家需要重点掌握哪些情形适用继续盘问、继续盘问不同时限所对应的审批主体。

  【试题演练】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由()审批。

  A.派出所值班负责人

  B.派出所所长

  C.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

  D.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

  【答案】C。解析: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故本题答案为C。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1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由于和公安职业紧密相关,该法对于公安考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今天教育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一、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1、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公检法

  3、执行机关:公检法

  4、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决定机关:公检法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对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决定机关:公检法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指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对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决定机关:公检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五、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对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决定机关:检法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2个月内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完善具体案件材料,并在2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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