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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试政审材料(公务员录用考试政审细则)

[本站 公务员录用考试政审材料♂法律分析:公务员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录用审批表纸质版、电子版;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各个单位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单位都会有具体的通知。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考察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政审材料

法律分析:公务员政审材料一般包括:录用审批表纸质版、电子版;毕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各个单位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单位都会有具体的通知。 法律依据: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公务员录用考试政审细则

最新公务员政审直系亲属规定1.如果父母有反对国家政策,或者是有过犯罪记录及品质不端的行为,例如流氓、偷窃等行为被记录在案,都是会对考生政审有影响的。2.考生父母如果有在境外、国外正从事着危害国家,不利于国家发展的活动,并且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也会影响考生的政审结果。3.如果父母中有正在服刑或者已经被判处死刑的,政审也一定不会通过。此外,公务员政审的新情况如下:1.政审对象不得存在酒驾、肇事逃逸、老赖等记录;2.政审对象不得身处刑事案件的受理中,其中包含案件审查期、审批等过程;3.政审对象不得存在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等记录;4.考生在大学期间,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在考试中作弊等行为。2022公务员政审查哪些亲属2023年公务员政审的亲属包括三代,主要是报考人直系三代以内,包括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叔叔婶子,大伯大娘以及姑姑姑父等人。一般审查两代以内近亲(目前政审一般都不需要三代了,即爷爷辈的不需要了,两代近亲具体有父母、兄弟姐们、配偶等)。如果报名的是特殊岗位,如警察、监狱等相关岗位则需要三代以内近亲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公务员录用考试政策解答

法律分析:考取公务员需要进行公开平等的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而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相关部门会提前发布招考公告,表明其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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