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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速通怎么样(公务员考试造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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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速通怎么样

线上备考选速通教育没什么问题,这个网站专门做公务员考试备考培训的。

公务员考试造假后果

国考报名谎报个人信息,从而达到了“条件”,通过了资格审核,如果笔试通过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需要提供《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发现所填信息虚假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列入公务员诚信档案。

报名时,报考者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所有报考者均需填写《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负。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扩展资料:

招录机关根据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布的报考资格条件、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退回补充资料”和“待审核”4种情形。

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应在报考者报名次日起2日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公务员考试造假有什么后果

不可以。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干部档案造假乱象:年龄越填越小?学历越填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务员考试作弊者永不录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公务员考试造假案例分析题

卷一包含科目: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包含科目: 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要求 二、宪法学部分 (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分类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刑法部分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要件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及中止 (六)共同犯罪 (七)刑罚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侵犯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三)渎职罪 四、民法部分 (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 (七)法人 (八)代理 (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十)物权 (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十二)债权 (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 (十四)民事责任 (十五)诉讼时效 (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商法部分 (一)商法基础知识 (二)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律制度 (四)税收法律制度 (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六)合同法律制度 (七)保险法律制度 (八)土地法律制度 六、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题 (三)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七)行政程序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 (十)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监督 七、国家赔偿法部分 (一)国家赔偿概述 (二)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五)其他规定 八、刑事诉讼法部分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五)管辖与回避 (六)辩护与代理 (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 (十)立案 (十一)侦查 (十二)公诉 (十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九、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诉讼与诉权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七)审判组织 (八)诉讼参加人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碍民事诉讼的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 (十二)审判程序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六)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 (九)我国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法律专业知识历年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正误 四、简答题 五、论述题 六、案例分析题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办公厅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有关事项说明 标签:考试   行政   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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