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视能不能报公务员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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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视眼报考
普通人民警察岗位,是需要及以上的。裸眼视力就是在不戴任何眼镜的情况下达到的视力值。对于这部分要求的岗位,近视者就算参加了考试也无法通过体检的。换句话说,即便是近视,但只要近视度数在150度以内,便能报考公安系统的岗位的。
二、视力矫正后报考
视力矫正后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在公安系统的招录中有部分岗位是这样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这些岗位。
原文链接:国考近视可以考公安吗
近视能考法医么公务员考试 ♂
双眼的矫正视力(配戴眼镜或者是近视手术后的视力)大于,没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就是对普通的公务员视力的要求。近视能考法医嘛公务员考试 ♂
国家公务员对视力要求如下:
1、普通人民警察岗位:是需要裸视以上(含)的。裸视即不佩戴任何眼镜的情况下所达到的视力值,对于这类职位,近视者即使参加考试也无法通过体检,考生也可以选择在体检之前进行视力矫正手术。
2、部分岗位(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后视力达到以上(含)即可,矫正后视力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
公务员其他(非警察)岗位体检标准:
1、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登不合格。
2、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3、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4、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5、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6、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7、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公务局-公务员体检标准
近视能考警察类的公务员吗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考试对一般职位的视力要求为: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也就是一般近视同学只要戴眼镜后视力在4.8以上即可通过公务员体检。但如果是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医、物证检验等警察职位,视力要求会更高一些。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二、十一条规定:
1.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2.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监管场所医学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3.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的,色弱,不合格。
4.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
5.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所以近视对于报考警察类的公务员是有影响的,近视的同学可以报考其他岗位。
还会有广州市公务员考试吗 ♂
法律分析:不是取消,是跟广东省考合并了,以前省考没有广州市直及以下的岗位。两年前机构改革,涉改单位众多,编制理顺之前无法进行大规模招考,所以19年是停了广州市考,而且当年广东省考也没有广州市一级岗位,此后的2023年依然合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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