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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

[本站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导读目录:1、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2、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3、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分析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摘要]我国当前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与古代的科举制密切相连。科举制度作为…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

2、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

3、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分析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作用

[摘 要]我国当前实行的公务员制度与古代的科举制密切相连。科举制度作为古代一项涉及内容全面、环节有序、公正严明的考试和选拔人才的制度,对于现阶段的公务员制度影响重大。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务员制度和科举制度,讨论了公务员制度对古代科举制度的继承与借鉴,旨在完善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促进我国公众行政事业的良性发展。[关键词]公务员制度;科举制度;继承;借鉴古代的科举制度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产物,它是一种通过考试的方式来选拔优秀人才的政治考核制度。在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在选拔人才、维系政治稳定等方面,科举制度发挥了重大作用。尽管科举制度在传统封建社会是进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历史的发展。科举制度中的很多原理与手段对于今天的公务员制度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公务员制度与科举制度现阶段流行的“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翻译而来,可以译为“文官”,由此公务员制度也可以称为文官制度[1]。2005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律是我国对人事干部管理方面做出的第一部法律章程,在次年1月1日该法律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正式形成[2]。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是借鉴西方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的产物,也是一种“舶来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西方国家实行的公务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影响下产生的。我国古代早在隋唐时期就已经推行了开明化的科举制度,当时这种相对公正公平的考试和选官制度影响较大,不仅使得我国周边的日本、朝鲜等等国家纷纷效仿,同时也使得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借鉴与沿用。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对西方国家在政治体制方面的影响可以追溯到16世纪,两位葡萄牙传教士最先把中国的科举制度带到了西方,在他们的著作《中国游记》和《伟大的中国》中对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肯定,当时这两本著作在欧洲出版发行后,广为流传,使得欧洲人对中国的政治制度高度关注。比如西方著名学者威廉斯曾经对我国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这样评价:“在中国政府中采用的文武官吏考试制度,尽管在古埃及有类似制度,但是在古今任何一个大国中都可以算作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政治制度[3]。”而且在1983年,当时美国的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来北京讲学时也曾经说到:“当我见到中国古代的文官考试制度时,非常惊讶,因为在西方所有的政治类的书籍论著中,凡是涉及到文官考试制度的内容全都来源于中国。”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公务员制度归根到底是一种“出口转内销”的文化政治产品,我国的祖先早在1000多年前,就已经构建出了一种具有优越性的考试和选拔官员的制度,由此可以判断,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为现行的公务员制度提供了借鉴载体。二、公务员制度对古代科举制度的继承(一)考试内容上的继承对我国古代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进行分析,通常都为“常科”和“制科”,而其中的“常科”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考试形式。唐代时期的常科考试中开设的科目较多,大约有十余种。根据史书《新唐书-选举志》中的有关记载:“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4]。”通过这些记载,我们不难看出,同样都是秀才或者考举人,但是他们的考试内容很多,不同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特长来选择相应的内容。我们今天的公务员考试也或多或少的继承了这种考试内容。当前的公务员考试基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主要环节,在笔试环节中,无论是报考什么岗位,科室办公人员或者公安警员,都需要参加《申论》科目的考试,与参考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相比,实践意义不大。虽然公务员考试内容不是单一形式,但是还应该对科举制中的多元化形式进行借鉴,要根据实际岗位需要,扩充公务员考试内容,实行更具有针对性的考核,从而更好的招录到有用人才。(二)录用制度上的继承在科举制度产生以前,我国古代在人才选拔上都采用的是世袭世禄制、军功封爵制、察举制以及九品中正制等,这些制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弊端,对当时的人才选拔都产生了负面影响。经过历代统治者的研究探索,终于找到了科举制这种公开公正考核选拔官员的录用制度。科举制不同于以往的选拔制度,它主要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进行录用与否,把官与学巧妙的地进行了结合,从而形成了要想入仕登科就必须以品行才华致胜的形势。就像在策试考核中,需要对考生的品德、学识、才华以及“实务”进行全方位考察,尤其对于国计民生问题的考核。这样的文官考试制度对于官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的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文,采用公开公正的考核办法,从社会上选拔出人才到相关机关单位担任非领导职位的准则和规范。而在当前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中,也同样吸取了科举制中的精华。不仅仅对考生的知识技能进行严格考核,同时也注重对考生道德品质的考核,通过面试和笔试环节,选拔出综合素质高的当代优秀人才,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三、公务员制度对古代科举制度的借鉴(一)考试法律制度上的借鉴通过对古代有关政治考试制度相关书籍的阅读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科举制度具备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对文科考试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对宗科和武科等考试都做出了详细规定,而且到了清代,相关的法律条例更为完善。而我国当前的公务员制度方面的规章制度却很少,除了《公务员法》以外,没有出台公务员考试录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文献,使得公务员考试中留存了制度空白,不能保证公务员制度依法落实。而古代的科举制毕竟是当时的社会产物,难免会存在缺陷,因此我们要对科举制中的相关法律内容进行合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例如锁院防止考试漏题;搜检防止作弊;誊录、糊名防止人情交易;磨勘防止复试弄虚作假等手段,都是当前公务员考试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借鉴资源,我们要对这些方式进行充分借鉴,从而保证公务员考试的公开公正性[5]。(二)报考方式上的借鉴我国清代实行的科举考试通常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考试。乡试是科举考试学生参加的省级考试,如果考试通过,则被称为举人,而其中的第一名被叫做解元;会试是举人在礼部贡院中参加的全国性考试,通过会试者被称为贡士,考取第一名者叫做会元;而殿试是贡士参加科举阶梯考试的最后一个阶段。殿试中的入取人数为一甲三名,二甲和三甲各若干名,都统一被之称为进士,而一甲中的前三名又分别被叫做状元、榜眼和探花,在每个级别的考试中都采用平等竞争的机制[6]。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都是采用先报考职位,当经过资格审查之后,再进行考试。这种考试的报考方式存在一定弊端,使得公务员考试中出现了冷热不均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已经持续了多年。在考试之前,很多热门职位报考人数过多,“千里挑一”的现象经常上演,而对于一些基层岗位,报考人数却少之又少,职位冷热不均,造成了很多综合能力较强的考生,由于自己的职位选取不当而错失了被相关部门录取的机会,另外还有些参考人员,为了能够顺利被录取,因而就报考了冷门或者是自己不擅长的专业,这样很不利于各个岗位中优秀人才的培养和选拔。针对该问题,在公务员考试中,我们应该对报考制度进行合理创新与改革。可以采用先笔试而后报考职位的方式,在考生看不到大家报考职位人数情况的前提下,先通过笔试之后再进行报考。实行该制度,当考生达到录取资格标准后,可以按照自己的笔试成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而这种制度也正是对科举制度中的平等竞争机制进行的创新,这种制度的实行,能够有效缓解每年的国考中热门职位报考集中的现象,能够对考生群体进行事先“预分流”,同时也可以减少部分基层职位空缺的现象。(三)管理方式上的借鉴在古代科举考试中,基本上都设有贡院和科举仪式,体现出了历代王朝对科举考试的重视程度,同时也彰显了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让众多的参考者感到了无比荣耀。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中,一般都没有专门考场,而且临时性考场条件设施较为简陋,不仅没有彰显出公务员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也为考生徇私舞弊提供了条件。因此在当前公务员考中,要设计出能够体现出时代精神的参考仪式,提高考生的神圣生命责任感,体现出公务员考试的威严。同时也要设立专供考试使用的考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借鉴古代“明远楼”中的监控系统以及规避考试作弊的管理方式。另外,由于古代的科举考试重视对四书五经和八股文的考核,束缚了对文体的创新,忽略了对自然科学的研究,一定程度上扼杀了知识分子新思想的萌发。因此新时期的公务员考试,一定要对科举考制内容进行科学吸收。公务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实现,公务员的考录制度的科学化管理是现代化政府人事管理的重要体现。因此公务员制度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便更好的适应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和新环境变化的需要。在科举制度下,众多知识分子职业选择性往往较为单一,如果不能入仕,就只能退而为师,两者之间的差距较大,而如今,社会分工明确,没有高低贵贱等级之分,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服务公众的事业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公务员职业化建设,政府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公务员管理新机制,创造出尊重人才的和谐宽松环境,培养和提高公务员的创新能力。灌输新时期公务员职业化理念与思想,通过优化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培训机制以及职业化体系,打造出一支专业技能强、道德素质高的现代化公务员团队,推动我国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结束语:科举制度之所以在古代能够延续1300年,说明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通过对官吏人才的选拔,维护了政局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科举制度中的严谨的考试流程和严格的组织措施,对于当前的公务员考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公务员考试的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都是对科举制度的继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科举制度的局限性,思想的束缚、内容的僵化等需要我们引以为戒。作为现代化的公务员制度,必须立足国情,以服务大众为目的,不断创新突破,完善考核内容和机制,站在时代的高度,认真分析科举制度,用扬弃的观点正确看待我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明建设。参考文献:[1]景亭.中国公务员制度创新――以职业化为中心的分析[M].南京社会科学,2011(12).[2]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刘栋.论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创新[J].管理前沿,2010(3).[4]彭红.科举制度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之借鉴[J].重庆:重庆工商大学学报(两部论坛),2023(9).[5]王峰.中国隋唐科举制度与当代公务员考试选拔制度之比较[J].河北广播大学电视学报,2023(21).[6]张清.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研究[D].云南:云南财经大学,2011.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

我国公务员法中的第四章对录用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分析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考 试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论坛)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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