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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真题)

[本站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真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导读目录:1、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2、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真题3、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考试当中的作弊好比一个人抢了另一个人家里钱一样,这种事情需要用很严肃的纪律来对…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真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

2、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真题

3、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条文

考试当中的作弊好比一个人抢了另一个人家里钱一样,这种事情需要用很严肃的纪律来对待,否则应试当中的公平就会变得无处兑现。在工作当中,能够通过人事考试的方式让自己拥有更好的工作机会,已经成了社会当中的一种趋势。

尤其是在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考试等很重要的活动当中,很多考生都是花了大价钱在培训上,希望自己的努力能够给自己争取一个机会,然后去选择一份自己更加心仪的工作。

但是一旦涉及到和利益有关的事情,必然会有人会采取不守规则的办法来为自己牟利。因此就会有很多人通过作弊或者贿赂考官等方法,希望自己能够在多人应试的活动项目当中比别人多考几分,这样自己就可以不用特别努力就可以赢得大部分人。

不过这种行为没被发现的时候是没事的,但是一旦被发现,包括在后续工作当中如果败露,那么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每一场考试都是有监控并且一切考试行为都是在录像的过程当中进行的。因此,如果在考试的过程当中或者是在后续的核实过程当中,发现了某位考生有作弊的嫌疑,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现场监控来核实是否真的作弊。

当然如果核查的结果是考生确实作弊,那么禁考以及取消考试资格这种处罚的一定会有。而且既然都是想通过考试来应试求职换工作,那么禁考相当于让考生自觉关闭这条求职之路。

而且,因为作弊这种情况是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禁考也会被公安机关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应法律条文解释规定可知,考试作弊不只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包括组织作弊的人员以及为考试作弊提供帮助的人员,都会被依法处理。

既然已经想通过考试的办法来让自己的个人价值有所提升,那么就应该要客观真实地通过个人能力来充实自己。考试涉及到的排名可以让个人在工作和生活当中有所获益,但是如果德不配位的话,一定会在其他地方因为个人三观问题而吃亏。

毕竟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有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一次占到的便宜或许就因为自己的沾沾自喜而在第二次而尝到苦头。

而且投机取巧的行为在高科技如此发达的当下,一定会在不经意间露出马脚。考场里面的高清摄像头甚至可以放大画面到看清考场当中所有考生的任何一个小动作。

而且信号屏蔽器可以让考生无法在考场接收到外部传来的任何信号。随着科技的发展,后续或许可以通过高科技仪器追踪到信号源的具体位置,由此可以一窝端掉为考生提供作弊信息的整个犯罪团伙。

考试机会来之不易。作为考生,每一次考试的机会,这些参与人生选择的起点,甚至是很多人一生都在追求的目标。所以既然有机会能够参与到考试当中,就要通过正当途径让自己和他人竞争。

不要浪费掉这种来之不易的考试机会。通过正当途径的考试或许不一定能够赢得胜利,但是全身心备考应该是每个考生都应该去做的事情,参与了才会不留遗憾。

通过每一场考试,让自己的个人价值有所提高。每一场考试都有几十万以上的人在参与,只有通过自己的实力获得的成功才算是真正的成功,如果每次都是通过投机倒把的方式让自己尝到甜头的话,那么总会有一次是吃亏的。

毕竟幸运女神不会每一次都眷顾同一个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是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的,社会有序运转是不容这些投机取巧的人来钻空子的。

人事考试不是儿戏,每一次的考试都很正规。从监考的考官到判卷的老师,甚至是出题的每个人员参与,都是很巨大的付出。

所以在这个整体的项目当中,专门的人来核实作弊情况是一定存在的,而且每次抓到的作弊人员都要被严肃处理,所以一定不要作弊,要靠自己的实力参加考试。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真题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抵押;B项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

2、【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羊被击死时还由乙占有,故乙应该承担标的灭失的风险,赔偿甲的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3、【答案】B

【解析】此题为司法考试相关题目。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

说到常识,相信很多考生对这个模块都非常头疼,不是说它有多难,而是涉及的知识点太多了,政治、经济、科技、人文、地理、历史、法律等,范围很广,备考常识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高顿公考小编整理了常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的高频考点。考生要把法律常识作为重点复习对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常识:

1.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8.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9.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1.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3.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以上就是高顿公考小编整理的“公务员考试常识”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关于2024国考的信息,欢迎关注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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