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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物权变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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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物权变动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物权变动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谈“无因管理”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1

  在很多地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都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而其中民法部分的善意取得也是考生很容易出错的地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下面就由教育来带着大家进入善意取得内容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法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处分权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是:( )

  A.出让人无处分权

  B.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C.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D.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答案】AB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以得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项,分别是:出让人无处分权;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以ABC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经常会对善意取得的有关制度进行考查,例如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物品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等。希望通过上文的讲解,考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善意取得这一知识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物权变动1

  在学习物权相关知识点时,首先要学习的是物权的变动。我们习惯性把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例如:手机、桌子、水杯、汽车等;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例如: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分析物权如何发生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浅浅解析: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要经过登记,但是有例外,所谓例外是指法律另有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常见情形: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2)因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深度解析:

  (1)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一般看见房屋买卖→找关键词→登记或过户。

  (2)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簿为准。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此,对于已登记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真实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所有权的民事诉讼。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浅浅解析:

  (1)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动产仍是动产,物权变动仍以交付为要件;登记只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登记不影响物权的变动。

  2.深度解析:

  (1)交付,即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情况: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观念交付,是指为了交易的便利,使交付在观念中发生。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2)简易交付(买受人事先占有)

  《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同生效时,视为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

  (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实际上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4)占有改定(出卖人继续占有)

  《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占有改定合意生效时,视为交付。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难点,在学习中需要掌握到三个层次:第一,判断给定案例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进一步判断该行为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区分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今天教育就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一)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由此成立了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利益对当事人一方产生重大影响。

  (二)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情形分为当事人一方欺诈和第三人欺诈两类。当事人一方欺诈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故意实施某种欺骗对方的行为,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与欺诈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欺诈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该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利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考查方式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判断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考生能够在案例判断时清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第二类是判断属于哪一种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种情形,可以通过口诀进行记忆,如吾(重大误解)妻(欺诈)失(显失公平)鞋(胁迫)。第三类是考查撤销权消灭的情形,也就是要掌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什么时间下失去撤销权。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甲商场明知其购进的电冰箱质量有问题,但在销售时却不予说明。不知情的顾客乙购买了该质量有问题的冰箱。甲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

  A.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D.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答案】A。解析:甲商场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冰箱,构成欺诈,A选项正确;顾客乙购买冰箱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故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B选项错误;甲商场属于知道真实情况而不告知,属于故意,而非故意的错误认识,C选项错误;乘人之危已并入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乘人之危不属于单独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题方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谈“无因管理”1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进行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高尚思想和行为,特规定无因管理的制度。今天教育就无因管理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其中,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受到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受益人,也称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不管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当事人约定中,管理人都没有管理的义务。比如,张三救助了一位被其他车辆撞伤、无人帮扶的陌生老人。如果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构成这一前提条件。比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

  (二)管理人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此要件是区别于侵权行为明显之处。无因管理的违法阻却性就在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但有几点需要强调:1.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或者明知是他人事务,但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都因缺乏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而不构成此要件。2.管理人在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此要件。3.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此意思即可,对管理行为的后果无须过问。比如,张三见李四家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李四家被烧毁,张三的救火行为仍成立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事项。比如,为他人收取果实并出卖,收留迷路的儿童并照看等。但这其中不包括违法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比如,窝藏赃物、结婚、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行使等。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无因管理的考查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类是明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内容,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必要费用可请偿、受到损失适补偿。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张三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未见狗主人,为防止狗丢失,张三将小狗抱回家。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张三为他人利益考虑,为了防止小狗丢失,主动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B。

  关于无因管理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题方法。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物权变动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析善意取得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管理   行为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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