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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

[本站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导读目录:1、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2、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3、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4、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答题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考试分为全国统一的国考,考题全国范围保…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

2、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

3、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

4、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答题

公务员处分条例知识考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考试分为全国统一的国考,考题全国范围保持一致,所用的书籍也是一致的;还有各个省份的省考,考题范围各个省份各自一致,所用的书籍根据省份而有不同;还有一些市考,如广州市考和深圳市考,所用的书籍也不同于国考和省考;此外,就广东来说,还有广东省乡镇考,也有专门的对应书籍。但是总体而言,公务员考试笔试都考行测申论,题型也大同小异,因此,如果一些小范围的公务员招考没有专用书籍,比如广东乡镇考没有专用书籍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广东公务员考试书籍进行备考。中公出版的图书除了笔试之外,也涵盖各类考试的面试书籍。公务员考试所需要的书籍,最重要的是要熟悉历年的考试真题试卷,此外,还要做一定量的广东公务员考试模拟题,如果想要得到强化训练的话,还可以买专项书籍,分版块进行练习,比如,面试专项书籍就可以分为六大能力:综合分析、言语表达、应变能力、人际交往、心理调适和组织管理;行测专项书籍就可以分为: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言语理解、资料分析常识判断。总之,购买书籍的重要顺序为真题最重要,模拟题次之,专项更次之,需要根据个人的学习能力进行选择。中公教育网站第一时间公布各类公考类信息,建议及时关注,祝考试成功!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纯此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1.《公务员法》简介:

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2.《公务员法》意义: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处分条例考试答题

《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拓展资料:

一,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二,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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