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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最新(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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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最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的解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最新

2、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的解释

3、公务员考试回避限制

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员回避,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务员在有关职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执行公务等作出限制或者调整。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回避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公务员回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从严管理、注重预防、及时调整;(三)客观公正;(四)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本规定所列亲属关系,包括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本规定所称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六条有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第七条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原则上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之日起30日内予以调整。一般由领导职务层次较低或者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方回避;领导职务层次相同或者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特殊情况下,任免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第九条机关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统筹协调安排。第十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地域回避第十一条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地域回避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公务回避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公务员考试回避规定的解释

同学,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参加公务员考试,报名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不能报考录用后即形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报考人员如与合并职位中的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有以上应回避关系,则不能报考该合并职位。如果你报考的公务员单位中有自己的亲属,一定要避免报考的重复,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机关或单位,这是任职回避的要求。回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因此,只要是对案件的处理有影响的人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四种情形: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四种情况。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2、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成长地担任一定级别的领导职务。包括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但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3、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4、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考试回避限制

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回避范围是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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