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不得经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2、公务员不得经商
3、公务员不得考试
公务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十四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公务员不得经商 ♂
一、公务员不允许经商的规定是什么1、公务员不能经商的规定为,公务人员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同)一律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为什么公务员不允许经商公务员不允许经商的原因为,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证公务员的廉洁。但是普通公务员家属可以经商,但是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
公务员不得考试 ♂
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人员如下: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6、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以及其他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录用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存在上述不得报考情形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的规定。
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世界上不少国家对公务员尤其是女性公务员的辞退有专门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情况,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公务员: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不得辞退。首先,公务员是在工作中遭遇事故或者因工作原因接触有害环境,造成了残废;其次,公务员现在的状态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公务员在工作中患了重病,或者在工作中或者生活中负伤,精神和经济的压力增加了,需要所在机关予以特别的关怀和爱护。不同的疾病和伤情,治疗期长短不同,对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孕期、产假、哺乳期,是女性公务员的特殊时期。规定不得辞退处于这个期间的女性公务员,体现了国家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一贯精神,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使得女性公务员和企业女职工一样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完善了我国对妇女的法律保护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以后完善辞退制度留下余地。根据该条规定,有关辞退的情形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均不可以设定辞退公务员的情形,这有利于保证把辞退限定在适当的范围内,防止辞退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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