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体检标准 ♂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考察和体检人选。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人选。体检人员名单将在报名网站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1.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文件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承担。
体检人员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如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应聘资格。
2.考察。体检结束后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同时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考察结论。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应聘资格。
考生考察或体检不合格以及自愿放弃的,不予聘用,空缺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据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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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报名方式 ♂
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登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点击“公开招聘笔试联考”链接跳转至“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http://zp.cpta.com.cn),完成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等操作。
注意事项:
(1)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考生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计划表》,慎重选择报考岗位。考生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要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信守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不守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考生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一致。应届人员原则上在2023年7月31日前获得报名岗位所需求的学历和学位,如不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录用资格。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等群体享受笔试政策性加分,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只取一个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享受笔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报名填报信息时如实填写加分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政策性加分计算时限截止2023年3月23日。
(4)考生需及时关注报名网站发布的公告,且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导致错过考试相关环节的,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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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
1.报名时间:2023年3月24日9:00-3月28日17:00,逾期不再补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登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点击“公开招聘笔试联考”链接跳转至“全国人事考试服务平台”(http://zp.cpta.com.cn),完成注册、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成绩查询等操作。
3.注意事项:
(1)每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考生须认真阅读本公告及《计划表》,慎重选择报考岗位。考生须使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要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信守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弄虚作假不守承诺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2)考生毕业证上标注的学历及专业须与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一致。应届人员原则上在2023年7月31日前获得报名岗位所需求的学历和学位,如不能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录用资格。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等群体享受笔试政策性加分,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只取一个最高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享受笔试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报名填报信息时如实填写加分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政策性加分计算时限截止2023年3月23日。
(4)考生需及时关注报名网站发布的公告,且保持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导致错过考试相关环节的,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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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龙江省民政厅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要求详见《计划表》,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3日;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详见《计划表》)。招聘岗位对专业的要求,主要参照《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版)》《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3年)》《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版)》等规定。工作经历、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计算日期截至2023年3月。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一致);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面向统招高校毕业生(包括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23年、202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人员);
(七)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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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报名 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