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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考核(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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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考核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要求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考核

2、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要求

3、公务员法对考试的限制

4、公务员法将修改

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考核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于2007年1月4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发,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共计三十一条。

公务员法对考试的要求

公务员考试资格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是从其他国家招聘公务员的先决条件。

2、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年龄规定为18岁以上35岁以下(1982年10月至2000年10月出生) ,2024年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不在职)年龄可放宽至40岁以下(1977年10月后出生)。

3、国家公务员考试要求考生“支持宪法”,支持宪法的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标准。

4、国家对于公务员考试系统要求考生“品行端正”。考生是否品行良好,一般企业会在检查(政治教育考试)环节可以进行分析审查。只有品行端正,才能加入中国国家公务员队伍,更好地为人民生活服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最低的学历要求为大专。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8、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不能报考的人群:

1、现役军人。

2、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3、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5、被开除党籍和被开除公职的人。

6、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

7、在公务员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人员。

8、公务员被辞退不满5年的人员。

9、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8、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对考试的限制

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暂未发布,预计于10月发布,考生可先行参考往年国考报考条件:2022国考报考条件:报考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10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可以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市(地、州、盟)辖区内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市(地、州、盟)内的上级机关和非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也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地、州、盟)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包括其中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公务员法将修改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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