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复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标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复检 ♂
公务员体检复查和复检区别如下:
1.复查是进一步检查,也就是你体检后发现有项目有异常,但是需要进一步追查,这个时候增加一些其他的项目,但是增加的项目是针对你体检异常的项目的补充检查的,如果检查之后还有问题,那么就会做出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这个时候你就进入了复检。
2.复检需要提交申请书,针对你不合格的项目重新检查(有些地方可能会全部重新检查),如果检查了还有问题,体检通不过。
注意:复检之前不一定会有复查,有些人第一次体检有些项目异常太大,会被判直接不合格进入复检。
扩展资料:
公务员体检复检的原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标准 ♂
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三、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五、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六、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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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纹身 ♂
因为报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安监等部门的公务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他们都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明确规定有纹身者,不合格。
不过考生也不必太担心,如果你报考的是普通职位,而你的纹身不在明显的位置,一般是不会影响公务员体检的。但如果你报考的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位,那就不行了,一定要在体检之前尽快处理好。
公务员报考要求中没有明确规定有纹身者不予录用,但是《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有明确规定,警察等特殊岗位有纹身者不予录用。
因此,原则上有纹身也可以报考公务员,但是在录用体检的环节中,如果所报考的职位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来进行体检的,一定不会被录取。建议尽量不要带纹身报考公务员,如果已有文身,应该在报考之前向招考单位做好咨询。
公务员考试体检要求脊柱 ♂
对脊柱侧弯,一般是公安岗才会有要求,其他岗位一般都是能过的。下面贴一个公务员体检标准供参考。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标准对数视力)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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