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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请示和报告的区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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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请示和报告的区别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请示和报告的区别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走进民事法律行为1

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走进民法中“物”的世界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1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为主要考试科目,今天为大家介绍行政管理重要知识点——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学习上的帮助。

  一、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特定行政区划内设立的行使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1.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

  2.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

  3.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

  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一般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

  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一的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

  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管理管理部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是易混淆和易考察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学员明确两者区别,在考试中得以应用,为广大学员备考事业单位公基知识提供帮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请示和报告的区别1

  在公文部分的考查当中,15种法定公文的适用范围以及他们的区分点是一个重中之重,而请示和报告作为典型的上行文,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分清楚他们之间的区别呢?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具有综合性。报告在所有公文中,是综合性最强的一种公文。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有时是多方面的,行文内容较为丰富,涉及的工作面较广,篇幅也较长。而请示具有单一性,必须一文一事,不可一文数事。

  报告具有事后性,行文是以事后行文为特点的。无论是报告工作情况,还是报告计划、设想和拟采取的措施,从文件本身来讲,都是事后的成果。而请示具有超前性,请示是事前行文,不能先斩后奏。

  报告具有单向性,报告行文的目的是向上级机关提供情况,报告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复,属于单向性行文。而请示具有祈请性和期复性,是请求上级的指示和批准,期望上级回复。

  报告具有陈述性,在表达方式上,报告是以陈述性写法为主的。报告的任务和职能就是向上级机关汇报自己所做的工作,反映有关的各种情况,或提出自己的想法、打算以及某些建设性意见。实现这一任务和职能的主要手段就是陈述,并在陈述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分析。而请示中最常见的表达方式就是说明,因为请示的目的是得到上级的批准等,这就需要写好缘由部分,说明自己目前面临的情况。

  总结起来,请示和报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是有所恳求,要求上级机关批复。报告主要是下情上达,不要求批复。

  2.行文内容不同。请示主要写带有迫切性、需上级机关明确指示或批准的事项,只能一文一事。报告则着眼于汇报或反映情况 ,既可一文一事,亦可一文数事。

  3.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主要是事后行文,也可根据情况在事中、事前行文(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或开展工作、活动的打算等)。

  4.主送机关不同。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一个,特殊情况下(如受两个上级机关双重领导)可主送两个上级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报告主送两个时通常是在两个上级机关名称之间加并报二字。

  【试题演练】(单选)下列不属于请示和报告的区别是( )。

  A 行文目的不同 B 行文方向不同 C 行文时间不同 D 主送机关不同

  【答案】B。解析:题目中考查的是哪个不属于请示和报告的区别,请示和报告的行文目的、行文时间、主送机关都不同,但是行文方向相同,两者都是上行文。故本题答案为B。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走进民事法律行为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走进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走进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行为的类型

  1. 明示形式:行为人明确、直接的表示自己意思的形式。

  2. 默示形式:行为人不以语言或文字直接表示自己的意思,只是根据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推知行为人的意思。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 多方法律行为(签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订遗嘱)。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2. 有偿法律行为(劳务/支付等)与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3. 诺成性法律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交付标的物)。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支付实物为标准;

  4.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考点,大家是否都记住了?一定要温故知新哟!

  例题

  1.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 立遗嘱

  B. 买卖行为

  C.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D. 放弃继承

  【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AD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单独行为,是指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等。AD项当选。BC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通常需要两项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BC项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BC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2. (多选题)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A.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意思表示真实

  C. 形成书面材料

  D.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良俗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23年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走进民法中“物”的世界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走进民法中“物”的世界

  “物”在我们的生活中指万物,有时还特指具体的物品。那在民法中,“物”又代表什么呢?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走进民法中“物”的世界。

  一、物的概念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如房屋、机器等。

  二、特征

  1. 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

  2. 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 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三、物的分类

  1. 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①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②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 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①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学到这里,相信大家对生活中的“物”和民法中的“物”已经能够进行区分。以后要经常回顾,以免忘记哟~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上的自然孳息的是:

  A. 出租相机所得的租金

  B. 分红所得的股息

  C. 动物腹中的胎儿

  D. 从树上摘下的苹果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需要脱离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AB项,出租相机所得的租金和分红所得的股息,属于法定孳息,AB项排除。C项,动物腹中的胎儿此时并未脱离原物,不属于孳息,C项排除。D项,从树上摘下的苹果,属于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所以D项属于自然孳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

  A 镶在嘴里的金牙

  B 池塘中的鱼

  C 专利

  D 日月星辰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A项,镶在嘴里的金牙不是独立物,具有人身专属性。A项排除。B项池塘中的鱼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属于民法中的物。B项当选。C项,专利是智力成果,不是有形物,不属于民法中的物。C项排除。D项,日月星辰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不属于民法中的物。D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请示和报告的区别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管理知识之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法律行为   民事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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