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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考试录取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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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的考试录取率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的考试录取率

2、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3、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4、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单位)1

公务员的考试录取率

1、公务员考试录取率很低,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考试由于报名人数比较多,竞争大,录取率相对省考来说低很多,不同岗位录取率也是不一样的,国考录取率平均在1100左右省考可以好一点,平均也要几十比一。2、22年广西公务员录取率为成绩前5%公务员考试的录取率各个地方都不同,都在招录简章中公布录取率是根据报考人数和招录职位进行测算后得出的结果,其目的是为达到公平合理的原则。3、2%截至2023年2月25日17时,2023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总人数为7385人,审核通过人数为2746人,缴费人数为842人2023年7月20日公示期拟招录对象为155人,因此录取率为2%。4、综述不同的岗位的比例是不同的,一般是13,有的也会比较多笔试通过率反正就是那些固定人数公务员考试录取率多少了,比如这个岗位招1个人,按13来决定面试的人,那么就是参加本岗位考试都有过及格线的前三名进入面试公务员考试分为。5、国家公务员考试,每年按录取4万人算,如果300万人报名考试,实际参加考试的有222万人,直接算这个的话,比例也有551按照相关规定,计划录取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要达到13才允许开考, 招考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达不到比例的一般。6、2023年国考的录取率只有16%,省考录取率相对高一些,但也不到3%国考 2023年10月26日公务员局网站发布消息,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1800和10月26日1800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十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于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24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24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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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单位)1

国考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全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考试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面向全国举行国考考录机关分为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

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机关是哪些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各项考试。

4人事局 机关是行政编制,权利很大单位公务员管理干部调配技术职称干部教育军转分配培训工资人才交流编制等等,权利太大了也有二级机构,属于事业编制,如考试中心人才交流中心,但福利待遇都不错,而且。

公务员考试科目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资料分析判断推理以及言语表达等方面2 申论申论考察的是从事机关单位所具备的基本能力考试过程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都统一命制试卷统一考试。

第四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政策制定管理与监督,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

国考由中组部负责,省考由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局负责谢谢采纳为满意答案。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二 从考试性质来说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录机关有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国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为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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