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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新录用初任考试(公务员新录用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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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新录用初任考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新录用培训考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新录用初任考试

2、公务员新录用培训考试

3、公务员新手考试流程

4、公务员新技能考试

公务员新录用初任考试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于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24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24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一)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

(三)专业人才紧缺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六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进行体检。

第二十七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等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第三十五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客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

省级(含副省级)以上招录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

第八章 公示、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六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八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试 用

第三十九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录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录用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录用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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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新录用培训考试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有关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开展培训内容测试、审核学员培训总结等形式,综合考虑学员考勤和遵守纪律情况,对学员参加初任培训的表现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初任培训班结束后,学员表现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由有关培训机构及时反馈学员所在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公务员新手考试流程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地方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基本流程:发布公告(下载职位表,选择可报职位)——网上报名——审核通过——上传照片和缴费——笔试——面试——体检——政审——拟录用人员的公示——正式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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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内容有区别

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者都参加这两科的考试。部分岗位需参考外语水平考试或专业考试。

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和国家接近,基本沿用国家的模式,大部分省考试大纲也是参照国家的。例如:四川公务员考试一般情况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江苏公务员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测》和《申论》三部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般为客观性试题,主要是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般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部分。

申论考试主要通过给出一定量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对给定的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提炼、加工,并回答相应的问题。

具体考试内容请参见对应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二)考试时间安排区别

国家公务员考试:从2002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时间将固定下来: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或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各地省考考试时间差异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时间会有一些变动,一些省份一年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公务员新技能考试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篇

(一)合理安排时间

考场上卷子一般都会提前5-10分钟发下来供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贴条形码等,做完这些动作后,在短暂的空隙里,大家完全可以提前阅览题目。

(二)难题及时跳过

有的考生答题的时候按照顺序来做,有的考生会迅速地去寻找自己比较擅长的题目来做,如资料分析判断推理、言语理解或者数量关系。这两者考生都是可以任意选择的,没有一定的标准。但是需要提醒考生的是:一旦你擅长的题目难度比较高,或者题目比较偏,千万不要拘泥,将更多地时间分配到其他模块才是明智的选择,不要凭感觉放弃一整个模块。

(三)选好时机涂答题卡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填涂答题卡最好在做完一个部分的题以后填涂一个部分。也可以不用像交卷时一样按标准填涂,只在答案上划一点做上记号即可。等全部题目做完准备攻克有疑问的题之前,再将这些答案一个个填涂标准。后面的难题则可做一个填一个,这样不仅节省了时间,也可以在考试时间快要结束时从容算完最后一道题。

二、申论

(一)转变角色,模拟身份作答

转变应考角色,站在准公务员的立场在申论考试中阐明观点,用词达意是破解申论谜团的根本所在。申论考试的本质决定了作答申论要契合公务员身份。身份决定立场,立场决定观点。在作答申论试题时,要求所有考生持论务正,服从主流,务必要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各级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在遣词造句的过程中,语言风格要和党政话语体系相接近,相一致。

(二)适当讴歌,控制负面批判

申论阅卷人,不管是政府人员、高校的优秀文科教师,还是研究生,都是政府聘请的。由此可见,在申论作答中,如何站在政府立场阐明观点,突出主旨,确定立意,考生一定要仔细掂量。也就是说,申论作答时一定要做到适当歌颂正面材料,揭露负面信息要注意火候。

(三)规范文风,强化语言规范

申论考试对语言的规范性有着严格要求,文字表述力求准确、规范、严谨、通畅,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建议考生平时多积累、记忆一些标准表述,在考场上能信手拈来、灵活运用,不仅解决了写文章无话可说的苦恼,还增强了文章的理论深度和表现力,便于赢得高分。考生在作答时应使用机关惯用语、书面语,避免出现口语、网络用语。在文章论述时引用相关的名言警句,使用各种修辞手法让自己的表述生动起来。


公务员新录用初任考试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公务员新录用培训考试公务员新录用初任考试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公务员   录用   考试   主管部门   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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