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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编制法考试题(公务员编制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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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编制法考试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编制的分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编制法考试题

2、公务员编制的分类

3、公务员编制的民政考试

4、公务员编制级别

公务员编制法考试题

客观题就是选择题一共考一天上午考刑法,刑诉,理论,行政,国际法下午是民法,民诉,商经,国私,国经主观题理论,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商经二选一

公务员编制的分类

公务员(Civil servants),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的职业有五大类,这五大类分别为政府组织部门;党委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群团机关;公检法司部门。

职位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选拔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公务员考试一般流程为:公告发布、网上报名(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网上初审、体能测评、网上缴费确认等)、打印准考证、笔试、查成绩、调剂、递补、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审批。

考试过程: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都统一命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并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对笔试合格的考生,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3的比例由人事部门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时间会有差异,届时会有通知,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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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编制的民政考试

1、这个在招聘简章中应该有告知,如果没有,建议到当地人社局去咨询。

2、如果没有告知,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无论准备什么考试,最好将考试涉及的地方看一遍。

扩展资料:

民政局的人员也有三种,一种是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一种是事业编,需要参加事业单位招考;一种是合同工,只要签订合同就行了。三种人待遇是不一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2、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

3、合同工,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事业单位考试

公务员编制级别

我国公务员的职级划分如下: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其中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5.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7.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8.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9.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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