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抽考试券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抽象考试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抽考试券
2、公务员抽象考试题
3、公务员担保
公务员抽考试券 ♂
省考联考卷子抽题大部分省市在联考中都采用统一命题的方式,即选用同一组专家命制的同一套试卷作为多省笔试的试题。但每年也有部分省市会坚持自主命题,具体以大家报考的地区为准。联考的优势就在于统一了各地的考试时间,统一出题,有效提高了命题质量,更加有利于选拔人才。并且,联考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考生报名多个省份、参加多场考试的可能。毕竟很多时候,有的考生虽然报名了多场考试,但其实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笔试当天可能由于各种因素不会前去参加考试,这样会造成考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影响了其他考生的录用机会。
公务员抽象考试题 ♂
自己找找规律啦!外面老师也是这么教的,只是有些老师不会系统的帮你列出来。其实是不必花这些冤枉钱的。所以你可以在自己做题的时候,记下每道题是从哪个方向去思考的,比如:旋转、数字加减、位子移动、等等。只要你把这些常用到的解题思路和方向熟记脑中,这类的题目就是手到擒来、下笔如有神了。当然,也不排除脑袋一下子短路的可能,所以那时候就要学会放弃了,如果30秒钟还是没灵光一现,就赶紧往后走吧!不然,天黑了都回不了家哦!呵呵,开个玩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也祝愿你考试顺利啊!加油!!!
公务员担保 ♂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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