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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1 ♂
1. 我国要完善以________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民法 B.宪法 C.刑法 D.行政法
1.【答案】B。解析: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故本题答案为B。
2. 尹某挑衅张某不敢打自己,张某遂殴打尹某,尹某反抗将张某打成重伤,对尹某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战 D.防卫过当
2.【答案】C。解析: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题目中的尹某主动挑衅,对于张某的殴打并非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故意伤害。故本题答案为C。
3. 下列关于公民文化教育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B.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
C.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D.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3.【答案】D。解析: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继承权除外)、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因此,选项A、B、C正确;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而文化教育权只是基本权利的一种,故本题答案为D。
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表述错误的是:
A.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B.独任制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C.特别程序案件均可适用独任制
D.选民资格案件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合议庭
4.【答案】C。解析: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如下:第一,就法院范围而言,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和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适用独任制;第二,就案件范围而言,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第三就审判程序范围而言,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此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也适用独任制审理。因此选项B正确,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5. 徐某开设形象设计工作室并以自己名义登记获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工作室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将该工作室转让给顾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工作室因未按期交货,遭起诉。本案的适用被告是:
A.顾某 B.该形象设计工作室
C.徐某 D.徐某和顾某
5.【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题目中,徐某在转让工作室时未变更登记,则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的经营者不一致,因此徐某和顾某为共同被告。故本题答案为D。
6. 2015年7月8日蒋某为其妻吴某投意外死亡保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2016年12月20日吴某抑郁自杀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按合同约定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C.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也不须退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蒋某指定受益人时无须经吴某同意
6.【答案】B。解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因此B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7.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执行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机构
B.执行程序都是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C.具有执行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该裁判书的法院负责执行
D.申请执行期间可以中断或中止
7.【答案】D。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选项D正确;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选项C错误;审判实践中,执行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开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追索国家财产案件的判决,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人民法院往往不经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移送执行。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层次较低。但出于对实际工作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2007年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无论是哪一级的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因此A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8. 下列证据中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的是:
A.被告人林某供认实施犯罪的陈述
B.证人张某复述被害人姜某临终时指认被告人唐某犯罪的证言
C.吴某故意杀人案中的鉴定意见
D.沈某强奸案勘查笔录的复印件
8.【答案】B。解析: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此可知,选项A 为直接证据,选项C为直接证据,选项D为传来证据但并非间接证据。故本题答案为B。
9. 被告人刘某审判期间突然死亡,但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确认刘某无罪。对此,法院正确的处理是:
A.判决宣告刘某无罪 B.将案件予以撤销
C.裁定终止审理 D.将案卷退回检查机关处理
9.【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故本题答案为A。
10. 在侦查过程中,下列做法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
A.传唤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
B.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C.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D.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10.【答案】A。解析: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羁押。因此选项A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三)1 ♂
1. 张三在2023年被诊断出了心脏病,立即写了一个自书遗嘱说死后所有的钱归大儿子张小三继承,结果有一天做菜时多放了盐,被大儿子打断了腿,于是其在2023年又立了一个公证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全部遗产归我妻子小花所有。2024年张三发现妻子与隔壁老王有染,于是张三心想我不能便宜了这对奸夫淫妇,于是张三在2015年又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全部遗产归我的小儿子张小四所有。某日,张三心脏病发,让张小四送他去医院,张小四不是很情愿,于是张三当着十个邻居的面说死后所有的财产归女儿小芳继承,说完就咽气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张三的遗产应归谁所有()?
A.张小三 B.小花 C.张小四 D.小芳
1.【答案】B。解析: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同时《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产归小花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考点】法律 民法 继承法 遗嘱继承
2. 张三在2023年被诊断出了心脏病,立即写了一个自书遗嘱说死后所有的钱归大儿子张小三继承,结果有一天做菜时多放了盐,被大儿子打断了腿,于是张三在2015年又立了一份录音遗嘱,内容为:我死后我全部遗产归我的小儿子张小四所有。某日,张三心脏病发,让张小四送他去医院,张小四不在家,于是张三当着十个邻居的面说这个不孝子,关键时刻不在家,我死后所有的财产归女儿小芳继承,然后小芳把张三送到了医院,抢救好了,但一年半之后又突发心脏病死了。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张三的遗产应归谁所有()?
A.张小三 B.国家 C.张小四 D、小芳
2.【答案】C。解析: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同时《继承法》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题目中,小芳把张三送去医院抢救好了,所以口头遗嘱无效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张三生前的最后一个有效遗嘱录音遗嘱,钱归张小四继承。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民法 继承法 遗嘱继承
3. 小花5月20日向A公司投递简历,该公司通知小丽6月5日面试,后公司通知其已被已经录用并让小丽6月30日 上班,当月领取工资2000元,在7月15日签订合同,请问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是:
A.5月20日 B.6月5日
C.6月30日 D.7月15日
3.【答案】C。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劳动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
4. 男女同工同酬是第一次加入宪法是()年?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4.【答案】A。解析:1954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申纪兰提出的男女同工同酬倡议被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故本题答案为A。
【考点】法律 宪法 宪法发展史
5.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5.【答案】B。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故本题答案为B。
【考点】法律 宪法 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6. 根据宪法规定,()有权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6.【答案】C。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法律 宪法 国家机构 国家主席
7. ()有权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7.【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亦对此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具体程序。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故本题答案为D。
【考点】法律 宪法 国家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二)1 ♂
1、关于刑法的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公民甲教唆美国公民在法国领土上杀害日本人,根据我国刑法,甲的教唆杀人行为有罪,依法予以追究
B.我国公民乙在中欧班列行驶在别国境内时向车上其他人员贩售海洛因,依据我国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外国商人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法国公民乘坐我国游轮,在该游轮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不适用我国刑法
1、【答案】D。解析:A项正确,我国公民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属于属人管辖,适用我国刑法;B项正确,我国公民在境外实施贩毒犯罪行为,属于属人管辖,适用我国刑法;C项正确,重婚行为在我国境内发生,属于属地管辖,适用我国刑法;D项错误,《刑法》第6条规定:属地管辖权。凡在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领域内犯罪。故法国公民在我国邮轮上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我国刑法。故本题选D。
2、关于答复询问的报告,错误的是:
A.用语简明、得体、分寸适当
B.可夹带请示事项
C.是下级机关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文种
D.内容准确真实、实事求是地向领导机关认真负责的报告
2、【答案】B。解析:答复询问的报告是下级机关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使用的文种,撰写这种报告的要求是:①首先写明所回复的来文日期与询问的内容,然后说明答复内容;②内容要集中,应围绕上级机关所询问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明确、具体的答复,不要在报告中汇报与询问无关的事项,更不能夹带请示事项;③内容真实准确,对上级所询问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核实事情的性质、具体情节、结果和有关数字,实事求是地向领导机关作认真负责的报告;④用语简明、得体、分寸适宜。B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3、沟通、了解、激励下属的管理技能是:
A.技术技能
B.概念技能
C.人际技能
D.分析技能
3、【答案】C。解析:人际技能是指与处理人事关系有关的技能或者说是与组织内外的人打交道的能力。对一个组织而言,对于不同层次和领域,管理者可能分别需要处理与上层管理者、同级管理者以及下属的人际关系,要学会说服上级领导,学会同其他部门的同事紧密合作,同时掌握激励和诱导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能力,以及正确指导和指挥组织成员开展工作的能力。技术技能是指使用某一专业领域内有关的工作程序、技术和知识完成组织任务的能力。概念技能是能够洞察组织与环境相互影响的复杂性,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分析、判断、抽象、概括并迅速做出正确决断的能力。故本题答案为C。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A.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调离、开除
B.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C.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D.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
4、【答案】B。解析:B项正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7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A项中调离、CD项中严重警告不属于政务处分的种类。故本题答案为B。
5、6月1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录用通知,要求王某1个月内到公司报到上班。7月4日,王某到公司报到上班。双方于7月10日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是:
A.06月01日
B.07月01日
C.07月04日
D.07月10日
5、【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题中王某于7月4日到公司报到上班,因此在7月4日即建立劳动关系。故本题答案选C。
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B.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C.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D.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6、【答案】D。解析:A项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B项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C项说法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D项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本题答案选D。
7、小刘和小王同时申请甲市某项食品类许可。由于小刘与行政机关某许可审批人员是邻居关系,该行政机关便直接将行政许可授予小刘,上述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的________原则。
A.便捷
B.公开
C.公正
D.高效
7、【答案】C。解析:行政许可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题干表述的违反了公正的原则。故本题答案为C。
8、下列关于自由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判决拘役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B.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C.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15年
D.管制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8、【答案】B。解析:《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A项错误。《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故B项正确。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C项错误。《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9、甲与乙有仇,甲趁乙夜晚下班途中将其打晕后逃走,丙路过时看见乙昏迷,遂将乙身上的装有5000元现金的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9、【答案】B。解析: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题干中甲和丙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彼此没有相互配合,因此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本题答案为B。
10、以下哪些人没有选举权?
A.17岁的学生,已经参加工作
B.22岁学生,在英国留学
C.罗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
D.杨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
10、【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项AD分别因为不满十八周岁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无选举权。故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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