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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扬州毛老太罪名分析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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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扬州毛老太罪名分析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扬州毛老太罪名分析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扬州毛老太罪名分析1

  自2024年底全球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国以其独有的社会主义制度迅速控制住疫情的扩散,并且形成了中国经验供全世界借鉴。但毕竟只是国内控制住扩散,病毒并没有完全消灭,所以时不时会有疫情反弹的情况出现,天灾无法避免,但人祸可以控制,我国为了更好地约束公民的行为,特地在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加上关于疫情罪名的规定,一般当年修订的法律也会是当年事业单位考试的热门内容,所以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近期与最新罪名联系最紧密的事件—扬州疫情反弹。

  热点案件:扬州疫情传播毛老太罪名分析

  案件简介:7月20日,南京禄口机场发现新冠疫情。21日,南京市政府发出通报,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同日,家住南京江宁禄口街道的毛老太从南京坐车到扬州邗江区姐姐家。

  70岁的毛老太在明知自己需要居家隔离的情况下,借用别人的绿码,出入超市、菜市场、饭店、麻将馆。27日,感觉身体不对头的毛老太来到扬州友好医院体检中心,因其发烧还一个劲咳嗽,医护人员就说要给她做核酸检测。在此期间,由于其隐瞒自己是从南京来的,又是拿了别人的绿码混进医院的,所以生怕事情败露,提出只开药不做检测。但是,医护已经看出毛有问题,必须要做检测。毛老太大吵大闹,胡搅蛮缠之后,就想一跑了之,对不让她逃跑的医护推推打打,骂骂咧咧。28日,毛老太核酸检测初筛为阳性,后复核为阳性。

  涉及热门知识点:此罪与彼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那么现在我们回头看一下扬州毛老太的行径。首先从客体及客观方面而言,毛老太明知自己来自高风险地区依然借用别人绿码出行,违反了南京疫情防控要求,即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而其之后确诊传染多人,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要求,对于两罪的客体及客观方面均满足;其次,从主体角度来看,毛老太是一般主体,其年龄虽64岁属于低龄老人,但并不满足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范围之内,并且就目前的新闻来看,毛老太的精神状态良好,故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毛老太明知高风险依然黄码出行,明显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但毛老太对于自己已感染变异株的现实状况却并不知情,所以其出入超市、棋牌室等人流量较大场所时并不是出于故意去危害公众安全,而是无心之失,因此她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要求。综上,扬州毛老太最后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量刑。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

  在各类考试中,有关刑法的考点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其中,正当防卫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同时,也要学会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进行有效的区分。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内容。

  一、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征】1.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3.防卫意图:必须具备防卫意图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分析】通过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到正当防卫不仅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它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说谁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我们才可以防卫谁;防卫意图,为保护合法权益进而实施的防守行为;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排除事前或事后防卫;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指的是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

  【试题练习】(单选)小王家中有一只杜高犬,某日晚,李某撬门而入拿去小王家中财物若干,小王发觉报警并命令猛犬咬住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小王报警成功将李某抓获。入室盗窃遭狗咬,小王放狗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解析】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小王放狗造成李某轻伤,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及重伤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二、特殊正当防卫

  【概念】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记忆口诀: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

  【分析】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显然我们可能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但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造成重伤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范围,此为特殊情况需要特殊记忆。

  【试题练习】(单选)张三抢劫某出租车司机老周,用匕首刺了老周一刀,强行抢走老周的手机和财物若干后下车逃跑,老周发动汽车追赶,在张三往前跑了50米处老周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老周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 )

  A.法令行为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解析】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三实施抢劫行为,且抢劫行为未停止时老周将其撞成重伤,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三、防卫过当

  【概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分析】对于防卫过当的理解,用排除法记忆:情形一,实施行为明显小于我们所保护的法益为正当防卫;情形二,实行行为属于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情况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为正当防卫;排除以上情形一、二超过必要限度则为防卫过当。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

  【试题练习】(单选)小王家中有一只杜高犬,某日晚,李某撬门而入拿去卧室财物若干。小王发觉命令狗咬住李某,狗咬住李某的脖子不放,导致李某死亡。小王放狗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解析】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目中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小王放狗将其咬死已然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小王放狗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故本题答案选A。

  【小结】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方法:两步走,第一步分析实施的行为限度是否小于所保护的法益的限度,小于——正当防卫,无需再走第二步。如果大于,第二步分析是否属于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1

  为了贯彻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里,增加了一个居住权。很多同学对居住权有很多疑问: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不是和租房子一样?怎么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有时间限制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走进居住权,了解居住权。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其实是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即使居住权人无房屋所有权也可以合法居住。

  二、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居住权和承租权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

  第二、两者生效条件不同。居住权需要登记。租赁权是否登记不影响其效力,除非有特殊约定。

  第三、两者取得条件不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权则是以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其他代价为条件。

  第四、两者权利期限不同。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试题演练】(多选)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 居住权

  【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考察的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故本题答案为ABCD。

  【试题演练】(判断)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答案】A。解析:题目中考察的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要求。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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