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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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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答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

2、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答案

3、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题

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

公务员考试报名选岗位,或在职位表专业列筛选“应急管理”查看对应的岗位信息(所属单位、职位简介、所需的专业及学历等)。以2023年度国考公务员考试(公告及职位表于2023年10月14日发布),面向“应急管理”专业招录的岗位,如:公务员考试备考或参考:【四川省考】刷10000题 、?2023年公考暑期上分课(申论+行测)。

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答案

黑龙江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突发事件应对和廉政知识考试 一.单选题 本题是单项选择题,共30道小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是制订(4) 规章 法律 条例 应急预案 2.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 4),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自留地 建设用地 农用土地 废弃地、空旷地 3.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中强调,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权、_2_____、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 司法权 决策权 审判权 监督权 4.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部分提出,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地方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推行___3__表决。 记名投票 举手 无记名投票 表态 5.准确地确定(1 ),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性工作。 突发事件的性质 及时收集和汇总全面信 合理协调物资流动 及时控制和把握舆论导向 6.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成立之后,首要的工作便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情报以及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来制订突发事件控制和(3 )。 评估计划 周转计划 处理计划 协调计划 7.在市场化媒体环境中,新闻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 ) 受众 资金 记者 群众 8.《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该 ( ) 处理。 开除党籍 降职使用 就地免职 记大过 9.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 3) 检察院 监察局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组织部 10.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时,要把 (3) 的情况列为检查指导的内容。 反腐倡廉建设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 11.不要说谎意味着必须(1 ) 告知真相 掩盖真相 默不作声 实事求是 12.从理论上说政府有四大职能,突发公共事件属于政府(3 )职能。 保证国家安全 提供公共服务 对社会危机进行处理 维护社会公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 )年正式发布 2006 2007 2008 2005 14.发生Ⅰ级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在( 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3 4 5 6 15.突发公共事件经常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一旦爆发,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这体现的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哪种特征?( 3) 不确定性和多变性 危害性 突发性 信息传播的扩散性 16.恩格斯指出"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其中体现的是什么思想?( 4) 天灾源于人祸 时势造英雄 多难兴邦 福祸相依 17.应急预案的外部评审不包括(3)。 同级评审 上级评审 政府评审 编制小组评审 18.防止群体突发事件扩大的最关键措施是(3 ) 远离观察 报告上级 积极初期响应,做好公众沟通 按部就班 19.( 3)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就是对各种潜在的突发事件随时进行评估。 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管理 突发事件预警 突发事件评估 20.所谓突发事件的(1 ),是指社会组织或公共管理机构对危机事件的突然发生到采取应急措施,从而有效地制止事态的发展,最终化危害为机遇的过程及其活动。 控制 预警 评估 处理 21.针对地震、重大交通事故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属于 (2) 。 综合预案 专项预案 现场预案 组织应急预案 22.是什么事件开始让世界各国开始重新重视思考突发事件:( 4) 美国发动海湾战争 亚洲金融风暴 2003年非典(SARS) ""事件 2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1 )。 应急演练 宣传教育 组织管理 防范措施 24.目前,我国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是:( ) 各级政府都已完成 百分之百的省级、98%市级政府、93%县级政府都已编制完成 没有预案 缺乏相关规定 25.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_4 _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生机活力 生机活力 务实清廉 执政能力 生死存亡 26.全党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_1____,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 艰巨性、持久性、复杂性 严峻性、艰巨性、长期性 27.影响信息报告机制运行效率的主要原因:法制、文化和(4 )。 天气 温度 电话 技术手段 28.与媒体互动接受采访时,对问题保持冷静,以个人而不要以代言人的身份发言;采取乐于助人、实事求是、(1 ),避免与新闻人员冲突立场。 不予谴责 封锁消息 躲开媒体 悲观应对 29.公共危机的恢复与重建第一步是(1 ) 损失评估 报告上级 建立新机构 整理文件 30.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中规定,要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_3_____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一把手 同级纪委 C、常委会 下级党委 二.判断题 本题是判断题,共30道小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1.应急预案要覆盖突发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三个环节。X 2.一旦有了应急预案,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了。X 3.在市场化媒体环境中,传统新闻的核心价值即新闻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价值让位于新闻的生产价值。 4.在高度商业化的媒体社会里,形象地说,新闻是团结,不是冲突;新闻是和平,不是战争。 5.新闻界既不是朋友也不是敌人,它只是一种力量。 6.当事者或发言人与记者的工作是互相成全的,二者是原材料供货商与生产商的关系。两者只有通力合作才能生产出来优质的产品。 7.道歉可能会换来记者和媒体的理解与配合,但如果不道歉,就可能会招致记者的围攻。 8.有人认为事件原因、真相和结论一时难以弄清不便于发布信息。但我们一定要记住,即使没有结论也要有态度。 9.应急预案的价值在于付诸实施后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V 10.舆情的观测是一个风向标,它像天气预报一样也是可以预测的。 11.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V 12.突发事件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或平息后,意味着突发事件管理的终结X 13.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人类生存条件,由此还可以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次生灾害。X 14.突发事件的发生,会给一些地区、行业的生产经营获得造成严重影响。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稳定,需要在坚持生产经营者生产自救的前提下,国家采取适当的扶持措施。V 15.心理救助的对象限于灾难的幸存者。X 16.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机制,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以及修复公共设施,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都恢复到突发事件发生前的正常状态或更好的状态各种制度及其运行规范的总称。V 17.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包括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四大环节。V 18.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是指政府针对特定或潜在的突发事件所作的各种应对准备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包括诸方面资源的准备。V 19.预警机制是指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标示预警颜色,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机制。X 20.突发事件中大众传媒缺位的后果,就是使得民众无法正确应对突发事件,无法调整好心态,做好应有的准备,从而使突发事件的处理变得艰难。 21.在突发事件是由政府来处理的,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是事件严重以后才会采取的辅助行为。X 22.拟定预案是公共管理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工作,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X 23.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以场外指挥与集中指挥为主,侧重在应急活动的组织协调。V 2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风险的承受能力是相同的,都是恐惧和害怕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避免承受突发事件带来的风险。 25.职务犯罪的范围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V 26.将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的稀缺资源压缩到最小,加强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减少犯罪行 为发生的可能性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27.预防职务犯罪应充分发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作用。X 年9月30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年12月1日,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0.预案必须要具有可量化和程序化的特点。 三.多选题 本题是多项选择题,共20道小题,每题2分,共计40分。 1.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包括(13)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停电应急预案 2.了解记者身份,我们可以(24) 让记者填写一个表格 与其主管部门联系 上网搜索 看记者的证件 3.我们在回答记者问题时,一定要简洁,即(234)。 要讲细节 要简单 要简短 要简要 4.恢复与重建机制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1234)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机制 突发事件损失评估机制 社会秩序恢复机制 恢复重建规划制定机制 5.在突发事件和危机善后补偿以下哪两个方面:(23) 对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给予的医疗、物质等方面的帮助 对财产征用的补偿 对依法采取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补偿 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补偿 6.预案管理包括() 预案的评估 预案的印制 预案的演练 预案的更新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共分为以下几章(123 ) 总则和组织体系 运行机制和应急保障 监督管理和附则 运行体制和预防体系 8.突发公共事件共分以下(1234)几类 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9.应急管理体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234) 明确指挥关系 明确管理责任 明确管理职能 明确责任分工 10.突发事件的机制主要体现在(23 )环节上。 预防 预警 处置 善后 年1月和2008年6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两个文件分别是:( 12)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23年工作规划》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1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23年工作规划》的基本要求是:(123 4)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 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 1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23年工作规划》中推进反腐倡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23) 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加强党性修养 年7月份以来中央下发的反腐倡廉重要文件是:(32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15.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是:(1234 ) 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 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16.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哪几项改革措施?(1234 )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 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17.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并提出了五个相适应,是指与(12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 )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际国内总体形势 18.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纳入( )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12 ) 各级党校 行政学院 专门培训机构 大中专院校 19.职务犯罪的分类:(123 ) 贪污类、贿赂类、玩忽职守类 滥用职权类 徇私舞弊类 违反法定义务类 20.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意义是(234 ) 能完全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降低应对成本 提高应对效率

公务员应急管理考试题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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