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及婚姻的效力1 ♂
婚姻家庭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在考试中时常会遇见的知识点。特别是今年1月1日以后《民法典》开始适用,而《民法典》也对我们国家婚姻的效力做了一定的修改,这是需要重点注意的。今天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在中国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结婚后婚姻的效力问题。
一、结婚的条件
在中国,结婚的话需要满足两大条件,一是实质条件,二是形式条件。
(一)实质条件
第一,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关于实质条件的四个要点,属于生活常识,绝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并不用再花太多时间去记忆,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一个点是血亲关系区分清楚,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所以我们的兄弟姐妹并不是我们的直系血亲,而应该归类为旁系血亲。
(二)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关于结婚登记大家需要了解就是在我国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只有登记了才是我国法律上承认的夫妻。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婚姻的效力,我们会遇见的有无效和可撤销两种情况,其中可撤销是考查较多的,而且《民法典》也是对可撤销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在《民法典》适用前我国婚姻可撤销情况只有因胁迫可撤销,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两种可撤销的婚姻效力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胁迫或被隐瞒的一方才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请求撤销的时间是一年内,而胁迫或隐瞒的一方是无权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后双方相当于未婚。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1 ♂
婚姻非常神圣,是感情升华的结果,是两个人决定携手共度、决定联盟、共同承担生活的一种承诺。作为社会生活的常见内容,在考试中也经常出现对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的考查。今天教育就结婚的条件和婚姻的效力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实质条件
1.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律规定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与何时结婚的权利。
3.应当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我国禁止同性结婚。
4.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之间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以上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性条件。
(二)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是我国自然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
二、婚姻的效力
(一)无效的婚姻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撤销权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在一年内,需注意不同的起算点,而非自婚姻登记之日起就开始计算。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选项中,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A.重婚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达到法定婚龄
D.受他人胁迫结婚
【答案】ABC。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D选项错误,受他人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故本题答案为ABC。
以上是结婚的条件和婚姻效力的重要考点。试题中结合具体案例考查居多,希望各位小伙伴在掌握理解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予以运用。更多法律知识点的学习,请大家继续关注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我们祝您早日考取心仪的岗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 ♂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种。今天我们主要来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实缔约过失责任常见于两种情形,第一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也就是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例如,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低价抛售,损失达四千多元;第二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甲要将房屋卖给乙,但是没有将房屋因所有权问题而与丙在打官司的事实告知乙。乙后来通过他人知道,不予买房,要求甲对于磋商时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强调三点,第一合同有效的成立,第二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没有法定免责事由。例如,甲为水果批发商,他和果农张三签订合同,每天从张三手里批发水果一百斤,结果有一天,张三水果园遭了虫灾,没有给甲提供一百斤水果,导致甲因没有水果卖而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个时候李四可以向张三追究违约责任。
以上我们对两种常见的民事责任有了基本的了解,那我们不妨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尝试一下自己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案例一:某大学附近的甲旅社有四间客房需要整修,以迎接2023年3月15日开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的住店要求。2023年2月10日,甲旅社与个体装修工乙达成协议,由甲旅社供料,乙负责在2023年2月11日至2023年2月25日期间将房屋内门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为2000元。2023年2月25日,甲旅社进行验收时发现门窗、地板严重不合格,无法对外营业: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此案例中乙应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这个违约行为,应对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王某的公司和李某的公司磋商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王某原约定好在海口与李某签订合同,但王某觉得天太热了故将签约地点改为哈尔滨,但并未通知李某。签约之前李某一行人前往海口,不见王某等人故联系后得知签约地点改为哈尔滨,遂又飞往哈尔滨,到了哈尔滨之后发现王某并无意签约。此案例中李某应起诉请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自甘风险原则1 ♂
宋先生与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3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先生与周先生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按照民法典规定,周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点一】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认定
这里的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应分成两个部分。一是指文体活动的范围,本条所说的文体活动应该是指为社会所认可的,能够丰富人们生活的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一般而言,这些文体活动应该为我们通常可见,风险不高、可控,并且民众接受程度高。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文化娱乐活动,如文艺汇演、商场组织的大胃王比赛等;其二,对抗竞赛活动,如多人参加的足球、篮球比赛等,这也是自甘风险规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其三,一定的风险类活动,如室内的攀岩活动,组织去游乐园等。二是指定风险的内容及其现实化一定风险,该风险为文体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即是从一般人的角度而言,属于参加该活动很有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例如参加足球活动有可能会被撞倒受伤风险,参加篮球活动时拼抢导致的受伤风险。而一定风险的现实化,是指受害人最终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是这些风险的正常结果,如足球比赛中被合规滑铲所导致的擦伤、篮球比赛中正常抢篮板时导致的崴脚等,而不能是由于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规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考点二】主观明知
主观明知要求受害人明知风险并且自愿参加文体活动。这里的主观明知包括两个方面,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明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受害人知道所要参加活动的内容,如足球比赛的形式、参与人、激烈程度等;二是该类活动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如被人撞倒,被球踢中等。至于明知的程度,由于自甘风险规则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对之应当进行严格限定,要求参与人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参与人的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应风险。2.自愿的内容。自愿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愿接受,即在明知风险后,仍然自愿接受该风险的,但是如果是造欺骗或者蒙蔽而对风险程度和内容产生误判的,不能视为接受风险;二是,自愿参加,即受害人在明知且接受风险后,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参加特定的文体活动,如果是被强迫、逼迫参加,如以缺勤、辞退等方式相施加压迫的,则不能视为自愿参加。
【考点二】归责原则
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中规则原则由之前的公平责任变成了过错责任。即造成损失一方有过程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替代了之前的公平分摊损失。
根据上述内容,本案中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而周先生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周先生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周先生不需要对宋先生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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