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 ♂
在各类考试中,有关刑法的考点出现的频率比较高。其中,正当防卫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同时,也要学会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进行有效的区分。接下来为大家介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相关内容。
一、正当防卫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特征】1.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3.防卫意图:必须具备防卫意图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分析】通过正当防卫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到正当防卫不仅保护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它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就不可能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说谁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我们才可以防卫谁;防卫意图,为保护合法权益进而实施的防守行为;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排除事前或事后防卫;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须的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指的是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
【试题练习】(单选)小王家中有一只杜高犬,某日晚,李某撬门而入拿去小王家中财物若干,小王发觉报警并命令猛犬咬住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小王报警成功将李某抓获。入室盗窃遭狗咬,小王放狗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解析】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小王放狗造成李某轻伤,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及重伤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二、特殊正当防卫
【概念】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记忆口诀: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
【分析】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显然我们可能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但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情形造成重伤或死亡属于正当防卫范围,此为特殊情况需要特殊记忆。
【试题练习】(单选)张三抢劫某出租车司机老周,用匕首刺了老周一刀,强行抢走老周的手机和财物若干后下车逃跑,老周发动汽车追赶,在张三往前跑了50米处老周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老周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正确( )
A.法令行为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解析】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三实施抢劫行为,且抢劫行为未停止时老周将其撞成重伤,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故本题答案选C。
三、防卫过当
【概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分析】对于防卫过当的理解,用排除法记忆:情形一,实施行为明显小于我们所保护的法益为正当防卫;情形二,实行行为属于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情况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为正当防卫;排除以上情形一、二超过必要限度则为防卫过当。
【试题练习】(单选)小王家中有一只杜高犬,某日晚,李某撬门而入拿去卧室财物若干。小王发觉命令狗咬住李某,狗咬住李某的脖子不放,导致李某死亡。小王放狗行为属于( )
A.防卫过当
B.故意伤害
C.正当防卫
D.民事侵权,不构成犯罪
【解析】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题目中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小王放狗将其咬死已然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小王放狗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故本题答案选A。
【小结】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方法:两步走,第一步分析实施的行为限度是否小于所保护的法益的限度,小于——正当防卫,无需再走第二步。如果大于,第二步分析是否属于凶杀抢强绑,严危人身安+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1 ♂
为了贯彻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里,增加了一个居住权。很多同学对居住权有很多疑问: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不是和租房子一样?怎么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有时间限制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走进居住权,了解居住权。
一、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其实是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即使居住权人无房屋所有权也可以合法居住。
二、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居住权的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居住权和承租权的不同之处
第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居住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
第二、两者生效条件不同。居住权需要登记。租赁权是否登记不影响其效力,除非有特殊约定。
第三、两者取得条件不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权则是以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其他代价为条件。
第四、两者权利期限不同。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试题演练】(多选)下列属于用益物权的有(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宅基地使用权 D 居住权
【答案】ABCD。解析:题目中考察的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故本题答案为ABCD。
【试题演练】(判断)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答案】A。解析:题目中考察的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要求。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之监护制度1 ♂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担任监护职责的人是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有限,我们的监护人制度就是为他们撑起了一顶保护伞,那么,监护制度到底有哪些情形,我们一一来看。
1.法定监护: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首先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其次监护有顺序限制,顺位在前的人死亡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才由后一顺位的人监护。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与未成年人同样,监护有顺序要求,但两者的第一位监护人员不同。
2.指定监护: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1)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指定,不服指定再申请法院指定;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的原则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而且在指定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同样在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例如:张三被指定为小张的监护人,但他发现小张非常调皮因而与亲戚赵某约定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赵某。此时张三是否还具有监护责任?——有。
3.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仅限于父母才能遗嘱监护。
4.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成年人意定监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如上,我们来思考一个小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学校还是父母呢?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正当防卫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防卫 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