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教育知识与能力》中你应该知道的那些“特点”们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易经》被列入公务员考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教育知识与能力》中你应该知道的那些“特点”们1 ♂
《教育知识与能力》是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涵盖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中学课程、中学教学、中学生学习心理、中学生发展心理、中学生心理辅导、中学德育、中学班级管理与教师心理等多个章节的内容。浏览这些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在每一章节中,特点类的知识点都有涉及,比如义务教育的特点、学科课程的特点、班会的特点等等,而又因为都有关特点,所以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包括做题过程中就容易把类似知识点相混淆。那今天就来以特点这个维度为大家梳理一下教育知识与能力中考频较高并且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1.注意的特点:指向性、集中性
2.思维的特点:间接性、概括性
3.义务教育的特点: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4.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的特点:强制性、普及性、基础性
5.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课程标准的特点:普及性、基础性、发展性
6.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地位:强制性、普及性、基础性
7.学科课程的特点:逻辑性、系统性、简约性
8.新课改课程结构的特点: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
9.教学过程的特点:双边性、认知性、实践性
10.班级授课制的特点:班、课、时
11.班会的特点:集体性、针对性、自主性
12.操作技能的特点:客观性、外显性、展开性
13.心智技能的特点:观念性、内潜行、简缩性
14.课堂纪律的特征:约束性、标准性、自律性
15.心理健康标准的特点:相对性、整体协调性、发展性
16.教育实验的特点:有理论假说、有控制、有变革、可重复操作
17.知觉的基本特性:选择性、整体性、理解性、恒常性
18.中学生情绪情感的发展特点:爆发性和冲动性、不稳定性和两极性、外露性和内隐性、心境化和持久性
19.课堂气氛的特征:独特性、相对稳定性、感染性、指向性
20.20世纪以后教育的特点:终身化、全民化、民主化、多元化、现代化
21.现代学习方式的特点:主动性、独立性、独特性、体验性、问题性
22.素质教育的基本特点:对象的全体性、目标的全面性、空间的开放性、内容的基础性、价值的多元性
23.综合实践活动的特点:综合性(整体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自主性
24.人格的特征:独特性、稳定性、统合性(整合性)、功能性、复杂性、社会性
25.气质的心理特点:感受性、灵敏性、耐受性、向性、情绪兴奋性、可塑性
《易经》被列入公务员考试 ♂
是真的。
2005年贵阳电讯:“荔波县档案局从民间收集了一本珍贵的古籍《连山易》”相关专家知道消息后,纷纷到该村民家里走访。他们没想到的是,这《连山易》居然有5册之多。
现在传到谢朝海,已经是第7代了,至于书是从哪儿来?早已无法考证。专家请来了几位水书先生鉴别真伪,他们对《连山易》里的符号进行打卦,发现这个卦象与《易经》中的八卦图完全一致。
他们发现,《连山易》简直就是一本上古时代的"百科全书"!里面囊括了天文地理各方面的知识,这证明《连山易》确是真品。
据说,儒家以《易经》乾卦立派,道家以《易经》坤卦立派,而诸子百家的很多理念,更是来源于《易经》思想!
国学第一人李清泉说,“此生如不读《易经》,阅尽诗书也枉然”。就连公务员国考、博士考试,甚至高考命题,也有《易经》的出现。
对于普通人来说,《易经》其实是一部涵养福报的古籍,易经一共64卦,对应64个人生决策心法,道明婚恋、家庭、教育、职场的基本发展规律。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1 ♂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后,关于“继承权”有了不少新说法,今天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吧。
一、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这些财产权利专属于自然人个人,随着符合救济条件而享有该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死亡而终止,不能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不过该自然人生前已经根据此种权利而取得或应取得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侵权而导致自然人死亡的,虽然损害赔偿金作为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但损害赔偿中具有专属于特定人的具有救济性质的部分不得作为遗产。
3. 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个人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农民个人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大家要及时复习回顾哟~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项是( )
A. 继承人甲因抢劫罪被判入狱
B. 继承人乙因违纪给开除党籍
C. 继承人丙为报复杀害其兄长
D. 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3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D项,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属于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第四种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李大爷有甲乙丙三子,李大爷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让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3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