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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公务员考试意义(民国公务员考试时间)

[本站 民国公务员考试意义♂汉朝时是举孝廉,魏晋时期采用九品中正制,由魏国陈群首创,科举制度在隋朝萌芽,唐朝得到发展。民国公务员考试时间♂科举考试是中国人的伟大发明现在全世界主流国家选拨人才的方式都是通过考试科举的目的就是为国家选拨人才所以要说…

民国公务员考试意义

汉朝时是举孝廉,魏晋时期采用九品中正制,由魏国陈群首创,科举制度在隋朝萌芽,唐朝得到发展。

民国公务员考试时间

科举考试是中国人的伟大发明现在全世界主流国家选拨人才的方式都是通过考试科举的目的就是为国家选拨人才所以要说谁最像,当然是公务员考试了。但是不是一模一样的因为科举会考好几次。公务员只考一次(含笔试和面试)

民国公务员考试法

民国“国考”保荐免试关系户占尽半壁江山。

每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竞争都异常激烈,可谓是万里挑一选人尖。而在民国初年,北洋政府为选拔基层官员,也举行过类似的考试,称为县知事试验。县知事试验具体如何产生,如何运行,是否如今天的国考般竞争激烈呢?下文将一探究竟。

县知事试验,顾名思义,是选拔县知事的,即县一级的行政长官,清代称之为知县。县知事试验的产生是当时政治形势所迫。因为在1914年县知事试验实行之前,社会上对县知事群体的评价极差,认为他们“非市井无赖之徒,即党会强梁之辈,流品纷杂,吏治卑污”。这一现象的出现又有种种深层原因,比如科举制废除,基层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况且民国刚刚成立,旧制度旧思想的流弊尚未除去,官场风气不正。总之,为了整顿地方政局秩序,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北洋政府于1913年12月颁布了《知事任用暂行条例》、《知事试验暂行条例》和《知事试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县知事试验的正式施行打基础。

1914年2月-1915年4月,北洋政府共举行了四届考试。知事考试对应试者有诸多资格要求,比如必须得是30岁以上的。其余的要求则主要是针对学历和社会经历的。报名时还要提供相关文书作证。考试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甄录试,主考论文;接着是第一试,考现行法令解释和国家条约之大要;再来是第二试,包括关于地方行政之策问、设案之判断、草拟文牍;最后一部分是口试,类似于今天的面试,科目包括就地方民情风俗习惯设为问答和就其经验设为问答。四个阶段层层淘汰。另外,还有保荐免试环节,虽然也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一环节百弊丛生,有的被举荐者甚至是目不识丁。

四届知事考试,报名总人数突破了3万人,最终录取的人数为六千余人,其中保荐免试的却接近3500人。县知事试验的竞争似乎没有今天国考激烈。但是这一考试的社会关注度绝不亚于国考。从规章制度的出台到具体每一次考试的实行,都引起了或大或小的社会讨论。比如针对应试资格问题,比如口试中所存在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等等。社会舆论有助于促使知事考试不断完善。

不过,由于全国县知事岗位的缺余逐渐减少,1915年,袁世凯不得不下令停止考试。

北洋政府时期的四届县知事试验,尽管在各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有旧式科举制度的痕迹。但在那个新旧交替的时代,它无疑是中国现代文官考试的一个重要尝试,从它的部分考试内容来看,其现代性和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

民国公务员考试法科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一、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按中央机关招录职位区分为三类,在考试内容和招录政策上有所区别:

1、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

2、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

3、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单位)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二、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只有通过笔试后,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面试资格,进入面试关。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标签:考试   警察   司法   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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