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条件
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有所不同:
1.申请:散诉的条件。
(1)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和原审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诉人(或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但申请撤诉;另一种情形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该行为者同意并申请撤诉。而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多基于被诉行政机关主动改变,也可以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建议;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起诉该行为者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起诉该行为者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种情形,行政机关都不能强制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除此之外,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还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对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诉行政机关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第三人无异议。
通常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过,对于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改变而申请撤诉的,如果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而对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为保护撤诉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诉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2.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视为申请撤诉情形不同,条件有别:(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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