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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常识判断之宪法知识
发表评论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编辑:梦想 日期:2016-11-16

法律常识:宪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

  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法律特征:【重点掌握宪法之所以是国家根本大法,体现的三个方面,容易考多选题】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②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③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2.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4.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5.选举制度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18周岁的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县乡两级)和间接选举(国省市三级)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6.民族自治制度

  定义: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居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

  实行“一国两制”;大陆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可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高度自治:依法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无国防、外交管辖权)

  8.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一级政府,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9.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0.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1.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修改宪法提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职权:

  ①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②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③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13.国家主席

  性质:国家元首

  我国19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19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

  补缺: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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