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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常识判断刑法修正案(九)
发表评论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编辑:梦想 日期:2016-11-12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公务员考试题库:刑法修正案九试题及答案

6.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任)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7.孙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孙某在劳动时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对孙某应当如何处理?(单)
A.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B.其所犯之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年期满后执行死刑
C.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D.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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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复习资料:刑法修正案(九)重要考点汇总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1、第二款规定值得商榷。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特定人员的从业行为,而第313条指的是能力且主要是指经济能力(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把特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职业的行为理解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显得机械生硬;2、第三款规定体现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原则,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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