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6.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任) |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1、第二款规定值得商榷。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特定人员的从业行为,而第313条指的是能力且主要是指经济能力(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把特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职业的行为理解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显得机械生硬;2、第三款规定体现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原则,值得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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