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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复习资料:法院拍卖假包是价值判断的错误解读
发表评论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编辑:梦想 日期: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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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明知该物品是“高仿”的假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吗?对此,宜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该物品在拍卖时已标注“高仿”,因此不存在欺骗。(1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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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拍卖假包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可以说,法院拍卖是很正常的行为,但拍卖“假包”就值得商榷了,尽管法院说,我们已经告知了此包是高仿包,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参考分析】

法院在执法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经济案件,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对某些老赖的物品强制查封、没收,再通过拍卖方式回笼资金,货位国家挽回损失,或直接发还给受害者。

应该说,法院采取的措施无疑是深得人心的,同样也是公平公正的,因为是执法部门,相信法院不会越界操作、违规操作,亦或知法犯法。可是,我们的愿望还是落空了,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对外拍卖高仿的皮包,尽管没有隐瞒真相,但如此公开、高调地拍卖假货,还是让我们感到震惊与不解。

高仿包属于三无产品,这样的假货不能随便买卖,有关主管部门乃至警方一旦掌握证据,必然会严厉追究与查办。法院明知是假包,却堂而皇之地公开拍卖,是一种变相支持、纵容假货在市场流通的行为,对此,老百姓是不会满意的。

法院有拍卖的权力,但此次所拍的高仿品本身就是违法产品。对高仿包的拍卖将有损法院形象,并作出错误示范。这其实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在价值判断层面,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使,买卖高仿包已经泛滥成灾,作为执法者的法院也不该趟这趟浑水。

可以说,虽然法院是为了挽回损失,但却采取了错误的方式,因为这种假冒产品是不能采用价格估量的,只能去进行销毁!

纵然这种高仿品本身是有价值的,无论是它们的购买花费了多少钱,在事实上他们有很高的价值,但他们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是说在正品面前他们是一钱不值的。

【提出对策】

所以说,无论这种高仿品有多大的价值,都不能轻易的去拍卖,法院一旦这么做就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递不良信号。“高仿”一词由来许久,可以前商家都是偷偷摸摸的卖,广告图片大多会隐去商标信息,全靠买家“心领神会”。此次宜阳法院的这一做法,会不会无形中给高仿正了名?商家会不会认为法院都能正大光明卖高仿,那么我也能卖?

另一方面,合法性存疑。假冒伪劣产品能否成为合法拍卖物再次流向市场尚待商榷。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竞拍页面,还贴出两张能清晰看到带有“LV”花纹和图案等包身细节的大图,这无疑是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者,法院的一举一动皆须以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平正义为宗旨,其行为在合法性上必须是没有瑕疵的。而宜阳法院知假售假的行为,必然会引起质疑,损害司法机关形象。

打击制假、卖假是警方的职能,对于被查扣的假包,本应就地销毁,或者回炉重新加工,变高仿为真品,让假货无处藏身,如此才是应有之义。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拍卖的不是假包,而是政府的公信力,如果警方对假货不持立场,任性地拍卖这样的假货,今后还能指望你们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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