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提高服务质量等,无疑是一种创新之举。遗憾的是,有些地方把这事理解偏了,认为事情一“脱”手也就没责任,甚至抱着服务“外包”就万事大吉的心态,既不监督委托单位,也不重视群众反馈。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这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可以说,政府通过“外包”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转移”到市场中,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服务型政府”和“小政府”两者之间有效融合的重要途径。这样既能保证政府是社会的“最大服务者”,同时也能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的激发市场活力。
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务服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为只要购买了公务服务,就可以把义务完全的转嫁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殊不知即使将公务服务“外包”出去,政府也不能完全脱离“干系”。
从政府部门角度来看,通过“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财政支出、提高服务质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一“包”了之,甚至把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当成“甩包袱”。只要有人或者企业在承担着这项工作,自己就可以“松口气”,对工作不闻不问,这是典型的“懒政”思维。
不可否认,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专业性更强、服务意识更强,但在政府完全“放手”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和漏洞,如果政府不出面及时加以“修复”,任其发展,那么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更影响了公众获得服务的质量,也成为一些不正之风滋生的温床。为此,政府部门应承担起监管责任。
[参考对策]
公考路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服务方式的创新,而不是责任的转移。政府在促进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首先要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关系,既要保证社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又要保证对社会企业适度的监管。通过政府部门适度的监督和调控,保证社会企业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更满意的服务,不偏离公共服务的“服务”这一正轨。
第二,公共服务“外包”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在政府在“外包”的过程中不能盲目,要合理划分公共服务“外包”的领域,实行有限“外包”,不能“外包”的坚决不能实行“外包”。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外包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模式,严格外包资格审查,选择信誉好、管理强、专业服务人才充足的社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来承担公共服务。最终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外包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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