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教师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事件?
【社会观点】
京华时报发表吴龙贵的观点:通报的依据是,该县10月8日出台的《关于机关党员干部在城市管理中严格遵守“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通知》等文件。《通知》中提到“八不准”的第一条,即为“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该通报批评的“法”有了,但“理”在哪儿呢?在很多城市,占道经营都是一个治理难题,因为一边是城市形象和市容市貌,一边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孰轻孰重,很难掂量。因而各地的执法尺度也不尽相同,对占道经营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那么在此基础上对“在占道摊点买菜”而做出通报批评,似乎不大有说服力。退一步说,既然管理者眼中容不下占道经营,那么首先应该反思一下自身的失职,而不是迁怒于买菜的干部与教师。政府出台规定,倡导和规范党员干部遵守交通规则、维护环境卫生,这是好事,但要考虑方式方法,尤其要有最起码的成本意识。如果连路边摊买个菜、随手丢个垃圾等事儿,都要有暗访跟拍,不难想象,这得付出多大的人力物力?与公职人员的本职工作相比,这难道不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太多的事实证明,政府行为如果不讲效率,而是为了追求一时的政绩而不惜代价,最终都难逃运动式执法的命运。
人民网蒋萌观点: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章守纪没有问题,但有些事情不属于违法违纪。例如,商贩占道经营涉嫌违法经营,但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禁止消费者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就餐、购物”,对党员干部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否妥当?至于违规停车、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确实违反交规,执法者有权给违章车辆贴罚单并纠正驾驶员的不安全行为。然而,在有关人员已接受违章处罚的基础上,行政部门是否该对其进行“二次处理”,此举是否涉嫌“越位”?法治时代,对犯罪嫌疑人都不再搞“游街示众”,对交通违章者、没在“正确地点”买菜的人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合适吗?不可否认,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理当体现在依法限权、依法行政、爱岗敬业、服务为民之上。还要指出,人无完人。党员干部也可能因为没注意某地有禁止停车标志而违章停车,这算得上多大“罪过”?党员干部也得买菜做饭,谁会先问菜贩“你是不是占道经营”?对党员干部采用这样的“严要求”,并不会给群众带来“安全感”,反而可能使人产生小题大做、不务正业的印象。
【参考分析】
无证摊贩占道经营,宁化县相关行政部门不是强化管理,反而是让人蹲着边上拍摄公职人员在违规摊贩消费的视频并予以通报,如此本末倒置的做法无怪乎让网友直呼“新鲜”、“奇葩”。而据了解,如此让人“看不懂”的管理方式不仅是真实存在的,而且还有该县的《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文件作依据,可问题是,如此本末倒置、南辕北辙的管理办法真的可以奏效吗?对于普通的公职人员而言合理吗?
强化城市管理,无证摊贩占道经营是一个常见、多发的难题,唯有加强教育疏导、管理巡逻,将问题的发生尽可能的降低到最少,消除在萌芽状态,而责任主体无疑是城市的城管执法部门,也是他们责无旁贷的部门义务。而福建宁化县的相关文件不是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而是通过一纸规定将责任和义务转嫁于普通消费者,企图通过釜底抽薪的办法迫使违规占道经营者“幡然醒悟”?其中的荒唐与谬误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普通消费者很难关注摊贩违规与不违规等管理的具体边界,如果人人都有管理城市秩序的能力,那城管执法部门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其二纵然宁化县当地的公职人员个个都认真遵守该县直机关的文件,那你又如何去禁止人数更为庞大的广大市民去光顾占道摊贩的生意呢?由此论之,宁化县直机关的文件无疑于一纸空文,而于当地城管执法部门而言是懒政、不作为的一件“红马甲”罢了!
根据该县县直机关的《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文件,明确规定有“不准在占道和流动摊点买菜、就餐等购物行为。”并成立督查组予以拍照曝光,对于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拿国家财政工资是公职人员没错,但是否就应该纳入到文件中的“党员、干部”范畴是值得商榷的,再说,不是先通报党员、干部,而是拿两名普通的人民教师开刀,明显有捏“软柿子”的嫌疑,如此执行文件精神是很难让人心悦诚服的,也是引发公众口水的重要缘由。
无论是党章、党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均无消费者不得到违法违规摊贩处消费的只言片语禁令,宁化县出台这个《宁化县机关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城市管理“三带头八不准”行为规范》的文件就合法合理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可以说既歪曲了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是典型的“手伸的过长”的一个文件,更是对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懒政的一种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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