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六)考察与公示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素质能力要求和招录职位的具体资格条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其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
对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网上进行公示。其中,省直各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省地税局在省地税局网站公示;省司法厅所属监狱、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在省司法厅网站公示,省国税局系统在省国税局网站公示,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以下各级机关,在本市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七)审批录用、通知报到、部分职位最低服务年限
对报考省以下机关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进行审批录用,并签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考生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组织、工资、毕业生报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关系及个人档案的迁出、迁入手续,按要求报到。对省国税局同意录用的考生,由省国税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录用到乡镇机关的公务员,除上级机关公开选拔外,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均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录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如发现考生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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