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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人民警察公告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以填涂的方式答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0.5-0.7mm的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用汉语答题。
2、 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4月23日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23日下午 《申论》
4月23日下午 《公安基础知识》
4月23日下午 《监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笔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市)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3、 笔试成绩
笔试结束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统一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6年5月24日18:00后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4、 注意事项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三)资格复审
1、 资格复审部门
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师(市)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各师(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师(市)监狱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闱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2、 报考人员资格审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报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报考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1)报名时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16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至2016年7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2)报考定向招录职位的:
大学生村官(连官)、“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应提供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市)项目办出具的证明或服务证。
兵团选派生应提供师(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派遣文件。
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团场出具的证明。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4)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须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旅)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5)援疆干部配偶及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6)新疆户籍人员配偶及子女须提供相关人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7)有“双语能力”等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时增加双语等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8)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环节进行视力检查,进入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视力检查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戒毒系统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3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分别由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调剂
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对无人进入面试环节的职位进行调剂。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通过兵团考试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
(六)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拟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面试费用40元。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七)体检
报考公安系统(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戒毒系统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进入体检,其他职位的按1:1进入体检。
体检工作由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师(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八)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拟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考察后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九)公示和审批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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